济源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财资〔2016〕3号
济源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财政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我市各级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权限问题,仍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资[2007]1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应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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