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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济源市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的公告
字体[ ] 日 期:2017-11-29 来 源:税政条法科   作者:【视力保护色: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6号)统一部署,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源市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7]4号)要求,现将保留的济源市涉企保证金项目予以公告。 

  

附:济源市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 

  

  

  

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1月27 

 

济源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执收部门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法律责任

 1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20万元/国内社 

旅游发展

部门

旅行社须持省旅游局许可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国际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交保证金的旅行社需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存单原件由旅行社保存,产生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

发票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税务机关

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3

履约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七部委令第30号)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建设单位

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换……”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

工程质量保

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单位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1.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账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工程竣工后,该工程经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金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企业。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6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公共资源

交易部门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公共资源

交易部门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8

建设用地招拍挂“投标、竞买保证金”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由市土委会根据土地招拍挂项目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公共资源

交易部门

按照招拍挂出让文件要求截止时间缴纳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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