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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 日 期:2017-11-28 来 源:企业科   作者:【视力保护色:          】

济源市财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施方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济源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源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3日

 

 

 

 

 

 

 

 

 

 

 


济源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施方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 (含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企〔2015〕16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26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政〔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等实际情况,设立济源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定位

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按照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把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共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二、基金规模与构成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有限合伙制方式设立,出资采用认缴制。其中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出资20% ,市财政出资30%中原银行济源分行募集资金出资50% 。基金规模 10亿元,首期基金规模1亿元,主要来源: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出资2000万元,市财政出资3000万元,委托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行财政出资人职责中原银行济源分行募集资金出资5000万元;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政府出资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交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投资基金。

三、投资管理

(一)投资方向。基金全部投向内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贸易、物流等各行业领域的中小企业。

(二)投资对象。重点支持具有在产品、技术、渠道等方面拥有核心竞争力,并且风险可预期的初创期、成长期未上市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以及国家、、市政策限制类行业。基金闲置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

(三)投资方式。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者股债结合的综合投资模式,确保资金投向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四)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7 年,前 5 年为投资期,后 2年为回收期,第6年开始不再新增对外投资。

(五)项目来源。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建立项目池,入池名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中原银行、基金管理人等推荐的项目汇集组成。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农牧局可在其原有管理的企业库中选择合适项目,或通过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方式征集合适项目;中原银行济源分行可在其目标客户中选择合适项目;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征集或自行挖掘合适项目,共同打造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池。

四、管理机制

基金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主任,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发展改革委员会术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农牧局、中原银行济源分行等单位为成员,负责研究确定基金合同(协议)、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审定基金投资领域、支持方向等,不干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激励机制

(一)财政出资资金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二)基金实体收益分配先回本后分红。存续期内分红时,对门槛收益率以内的收益,财政出资和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部分最后参与分红;对超过门槛收益率的部分,基金管理机构先提取绩效奖励,剩余部分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三)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用从投资收益中列支,具体提取比例和支付另行商定;同时,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未能认真履职尽责的将终止委托并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六、基金退出

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回购、IPO上市退出新三板挂牌退出、并购退出、股权转让、债权类投资到期收回本息等方式。

基金退出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风险防控机制

(一)基金实行托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为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不超过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的 10% ,股权投资不超过企业股权比例的 20% 。

(三)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出资人在参股基金合同 (协议)中约定,财政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以财政出资额为限。

(四)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金融、工商、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的监督、审计。

(五)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运营报告,及时报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八、职责分工

财政:做好基金筹备工作,统筹落实财政资金,监督受托管理机构认真履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做好基金筹备工作,研究制定基金年度投资策略,为基金投资项目收集提供协调服务,配合财政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并做好绩效评价

发展改革委员会:配合财政做好基金筹备工作,参与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履行基金行业监管职责。

术局: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项目收集工作并提供协调服务,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基金年度投资策略。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做好旅游业中小企业投资项目收集工作并提供协调服务,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委研究基金年度投资策略。

市农牧局:做好中小企业投资项目收集工作并提供协调服务,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委研究基金年度投资策略。

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出资参股设立基金,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流程,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制度;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

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市财政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基金管理机构认真履职做好投资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按基金投资方向做好本辖区中小企业基金项目筛选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