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国资〔2017〕21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的意见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豫财资〔2017〕6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的要求,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构建全覆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监管。
(二)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切实做到国有资产处置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依法依规。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违规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及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处置。严格国有资产处置批准程序,加强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突出重点。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全覆盖,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
二、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管职责
(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处置监管职责。国资监管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制度和办法,依权限审核批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加强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处置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原则上是相关企业的国资监管机构,市政府出资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行政单位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履行股东(或出资人)职责。
(四)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管职责。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依权限批准下级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重要事项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的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审核本企业的资产转让事项,重要事项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三、严格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批准程序
(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市政府批准。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六)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事项,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四、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重点环节监管
(八)企业清产核资。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革、撤销等涉及企业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批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九)资产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十)交易管理。国有资产处置交易行为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交易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十一)收入管理。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五、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重点领域监管
(十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
(十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中的资产处置,特别是企业对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企业境外投融资及产权变动等。
六、加大监督力度
(十四)加强国资监管机构监督。国资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有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停止处置行为。
(十五)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企业内部应当建立涵盖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多部门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管理,完善涉及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流程管控刚性约束。
(十六)公安、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应加强对其履行处置批准程序的审核把关,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十七)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国资国企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国有资产处置交易信息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重视各类媒体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社会中介机构应规范执业,发挥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十八)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监督。
七、强化责任追究
(十九)加大对企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办违规处置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
(二十)严格监管工作责任追究。落实监管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责任,对国有资产处置中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工作。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科技成果转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