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从1994年开征的,配合增值税体现对部分消费品实行差别税收政策,起到对生产和消费的特殊调节作用。此后,消费税政策也几经调整,但仍存在征收范围偏窄、税率结构不合理、征税环节单一等问题。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具体建议有三项。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
建立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消费税应主要针对过度消耗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商品,以及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商品和高档消费行为进行征收。但应该注意到,现行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和高档消费品等,实际上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消费税课税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基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和高档消费品划分标准的变化,适时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
扩大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征收范围。为了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应根据节能减排的实际需要和我国消费税制度的改革方向,将高耗能、高污染和严重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税范围。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范围的具体选择:一是高耗能产品的选择。高耗能产品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各种产品的能耗标准进行选择,也可以结合现行政府采购的《节能产品目录》在未纳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中进行选择。二是高污染产品的选择。高污染产品的选择可根据我国现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双高”名录)中进行选择,也可以结合政府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目录》在未纳入环境标志产品目录的产品中进行选择。三是资源性产品的选择。资源性产品主要可选择各种实木建材和家具、一次性包装材料、一次性方便餐具(一次性木筷、一次性塑料杯盘叉、发泡快餐盒)等产品。税目的重新设置:对更多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进行征收后,将会导致消费税的税目增多,而这些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也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因而可以对这些产品进行归类,设计统一的税目。具体看,建议在消费税中设置专门的资源产品税目、高耗能产品和高污染产品税目,分别将相关产品纳入到上述两个税目中,并实行相对统一的征税办法。由于对资源性、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增收消费税,其中涉及到有关能耗、环保和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区分问题,导致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存在难度。为了更好地明确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的征税范围,应该由相关部门制订消费税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目录,对目录中列举的产品进行征税。
扩大对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征收范围。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范围的具体选择:一是高档消费品的范围选择。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消费状况,可以考虑将高档消费品的征收范围扩大到衣食住行等消费品的多个方面。例如,高档服装、高级皮毛及皮革制品等;海参、鲍鱼、鱼翅、燕窝、冬虫夏草等食品和保健品;红木等高档木材家具;房车、私人飞机等高档交通工具。同时,对于上述部分商品还需要给出相应的划分标准,以与一般生活必需品区别开。二是高档消费行为的范围选择。在营改增后将原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纳入到增值税的情况下,则可以对消费者在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进行的高档消费行为进行征收消费税。同时,还可以将狩猎、高档宾馆消费(价格超过一定标准的宾馆房间)、飞机租赁等其他消费行为也纳入征收范围。税目设置:建议在消费税中设置奢侈性产品和娱乐消费行为的税目,分别将相关产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到上述两个税目中,并实行相对统一的征税办法。
优化税率结构,合理调整税率水平
合理降低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对于这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逐步转变为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在仍然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应逐步降低其消费税税率水平,并最终将其排除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外。同时,还应该根据应税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以及对资源(或能源)的消耗量,采取差别税率。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利用率低的产品、非生产性消费品的税率,以及卷烟、鞭炮等危害身体健康和环境的消费品的税率实行高税率;对清洁能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实行低税率或免予征收;适度提高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除了扩大征税范围外,对于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也应该根据需要适度提高其税率水平。具体看,适合提高税率水平的商品主要是目前调节力度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其调控目的的商品。例如,现行消费税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一次性木筷和实木地板的征收,体现了消费税在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上的调节作用。但从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上述部分征税对象的调控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即需要对其税率水平进行调整;合理设计新增消费税征税对象的税率水平。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税率水平的设计。
对于扩大征税范围后纳入消费税的资源性、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消费税税率水平的设计,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需要通过征税提高资源性产品的使用成本,起到一定程度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二是需要通过设置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与低能耗和环保产品之间的税负差别,使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要高于低能耗和环保产品的生产成本,使得低能耗和环保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三是根据不同产品在相关标准或指标上的差距设置差别税率。四是资源性、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税率水平的设置,还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收入水平和可接受程度等方面的因素。同时,还需要根据这些污染产品的不同环境损害程度,设置差别税率。与资源性产品、高耗能产品和污染性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水平设计不同,对新增加的奢侈性产品可参照已征税奢侈品的税率进行确定。而对于娱乐消费行为的税率水平确定,需要考虑营改增之后的税率水平,进行适当的加增。
基于征管可行性,逐步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
除金银首饰等部分消费品,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目前基本上都是在生产(进口)环节,这有助于降低征管成本。在调整征收环节的改革方面,尤其是在营改增后,国内也有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改为地方税收入的提议,从地方税和消费地征税的定位看,调整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必要性。但从实际征管看,为避免征收环节调整为零售环节所带来的征管难度大和成本高的问题,有必要根据不同消费品的情况合理确定征收环节,而不能简单“一刀切”地改为零售环节。实际上,很多国家也是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对大多数商品征收消费税。
按照易于对销售商品纳税人和对商品销售进行控管,以及对纳税人或商品控管成本较低等要求,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品主要是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和成品油,其他税目的条件尚有所不足。因此,对目前已经具备条件的消费品,可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尚不具备条件的消费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批发环节或生产环节征收,在未来条件具备后再适时后移到零售环节;对于完全不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或征管成本过大的商品,仍应坚持在生产环节征收。
此外,现行消费税对成品油的优惠政策也有待完善,如根据中美化石燃料补贴同行审议中的要求,现行对原油开采和成品油生产中耗用成品油给予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能效和促进节能,应结合消费税的整体改革,适时取消原油开采耗用内购成品油的消费税返还政策和成品油生产耗用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政策。